B. 经与总局沟通,自20170901起,通过备案系统申报的产品,备案资料中涉及生产和销售证明、委托加工协议、同一集团公司证明、生产企业GMP文件(认证机构出具除外)等资料,无法提交原件的仅接受原件在备案系统申报的产品资料中,不再接受原件在总局许可系统申报的产品资料中。
C.就近期备案中一些共性问题,再次友情提醒:
1.扫描件上传后务必确认所有文字是否清晰;
2.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上传后务必确认文字的完整性,尤其涉及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及地址的信息;
3.产品之前有涉及总局许可过期或终止等情形的,请在“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中上传相关许可文书,以便识别重名原因。
4.中文译文需附在相应外文资料前;
5.“产品配方”一栏中请勿上传除配方及其一致性相关说明以外的其他资料;
6.请将各产品的纸质资料分别扫码上传,通用资料公用一份扫描件造成纸质资料与电子版不一致的将无法完成备案;
7.部分易混淆内容将不定期通过系统相应栏目以备注形式发布,请每次申请时务必仔细阅读相应备注提示;
8.产品中文标签中标识的产品中文名称涉及外文注册商标的,依据商标法规定,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注册商标为ABC,不得标识为Abc或其他形式)。
️ D.自20180411起,对备案资料不予接收告知书有疑议或需咨询产品备案问题的请将具体内容邮件发送至hzp_pd@163.com,收到邮件后第二个工作日起,我们将尽快与境内责任人系统内登记联系人电话答复,请确保系统预留固定电话及手机号正确无误。(另: 备案后资料检查及补充资料问题请咨询市局审评中心,63867878转化妆品部;用户名申请事宜请咨询国家局行政服务受理大厅01088331732)
E.自20180501起备案产品对外公示项将发生变化,具体详见系统首页飘窗通知及系统相关上传资料说明。
F.产品备案材料中的原包装平面图的中文译文,请务必全部翻译,一个字母都不能省略,包括成分,不可再以“略”字代替。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