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编写要点
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口岸进口,境外生产企业的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市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地在上海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先行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名称注册,并获得密码。
一、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
境内责任人在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当通过备案系统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一)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二)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三)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二、授权书内容
1、授权方(授权单位名称、地址(必须有英文地址信息))
2、被授权书方(境内责任人单位名字、地址)
3、授权范围(产品范围、权限范围)
4、授权时限。
授权书应由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境内人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关,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翻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授权书应由境内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境内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地址应与注册申请书中相应内容一致,境内责任人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
三、境内责任人可在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用户名审核结果。通过后,持下列资料,至本办事指南中相应办事窗口领取:
(一)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原件);
(三)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原件);
(四)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
(五)境内责任人出具的办事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领取除外)。
其中,营业执照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当场核对无误后返还,其他资料经核对无误后,予以接收,并发放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备注:境内责任人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方)委托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进口的,该委托方为境内责任人,不需再办理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