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系统补充释义--7.1号正式实施的特妆延续承诺制
系统申请成功后,请及时提交全套纸质资料,并于时限内于受理窗口完成资料接收。
尚在补发过程中的,如确实无法提供批件复印件,可提供补发受理通知书和相应的说明材料。
在2019年6月30日前受理了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如无法在延续承诺制审批公告要求的规定时限内提交延续申请的,可在收到变更或纠错、补发批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要求提交延续申请。
由于按照原有政策,在变更过程中的产品,在变更过程中无法申请延续,在2019年6月30日前批件已过期,的,在申请延续时,应按照变更前内容进行相应项目的填报;申请变更的事项在变更流程中进行申报和审批,不在延续事项中体现。
申请延续时,产品技术要求已开放部分修改权限,请按要求填报,包括因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发布,需调整相关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等的情况;此修改仅限延续相关内容,请勿与变更事项混淆。
在申请延续时,如果企业已完成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变更,则可在申请延续时改变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但应上传并提交相应资料(在“其他资料”处上传)。
延续承诺制审批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发往制证环节。请根据系统提示领取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