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其中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电子版备案资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接收。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系统用户注册,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址: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平台提交电子备案资料,并根据预约时间到资料接收窗口递交纸质版备案资料。
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范围内的,由境内责任人注册地所在片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接收窗口接收纸质资料,具体办理地点如下:
1、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号 沈阳创新天地A座南裙楼一楼
咨询电话:024-83777959;024-83777912
2、中国(辽宁)大连金普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金普大厅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7号一层A区
咨询电话:0411-87935703
3、中国(辽宁)营口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
咨询电话:0417-6655045;0417-6655021
注:境内责任人应递交注本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自贸区,不可跨区递交。
二、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范围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咨询电话:024-31607030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注:请企业按系统预约日期,准时前往相应窗口递交。
请携带装订完整,与已上传的电子档一致的纸制版备案资料、委托书、递交人身份证原件。